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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冬天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明月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
  • 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是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实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明月茶具公司在1993年4月之前的是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1993年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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