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是否合理?
- 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我国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 什么是环境噪声?
-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 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
- 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包括()等污染物。
- “三同时”制度
- 我国人均水资源为世界人均水平的()
- 新环保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
- 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 补偿性的方式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适用()。
- 自然保护区属于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范畴。
- 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狩猎证
-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
-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的能量都来源于()。
-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时,依法及时公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 我国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