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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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