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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幕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征票。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 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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