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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4月份,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某铜冶炼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采用“熔炼+转炉吹炼+反射精炼+电解精炼”工艺生产精铜,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冶炼废气采用“两转两吸”工艺进行制酸。该公司在奥斯麦特炉制酸尾气排放筒上安装了1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该系统于2009年11月份通过了数据有效性审核,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同时,该套系统通过了的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0年1月至3月份,个别时段小时均值出现超标现象,据统计1月份超标12次,2月份超标26次,3月份超标7次。该公司对上述超标情况未向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交报告。问:能否利用该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超标数据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说明理由。
  • 可以利用该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超标数据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因该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和比对实验,并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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