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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这一规定是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行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规范性、严肃性。“监督检查记录”主要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所作的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还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等。监督检查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确认。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双方签字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归档。
    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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