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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4月25日,某区地税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B酒店中的餐厅已中止与酒店《承包协议》,银行账户也已注销。地税局立即派员对该餐厅进行调查,从B酒店中核实了上述事实,于是4月26日区地税局书面通知该餐厅负责人林某将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款6000元自行申报,并责令提前到4月28日前缴纳。请问:地税局所作的提前征收税款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 地税局所作的提前征收税款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餐厅负责人林某已中止与酒店承包经营,也已注销了银行账户,为避免税款流失,地税局应作出提前征收税款的决定。同时B酒店作为发包人也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配合地税局督促林某及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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