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丁、徐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 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 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 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 器等,由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赵某 借款10万元炒作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 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炒作股票不但没有获利,反而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 花2元钱购买的福利彩票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 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所借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 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 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 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03年的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丁某向赵某借款时没有说明与徐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徐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约定无效,徐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丁某索偿。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丁某有向徐某偿还这笔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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