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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内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批复明确把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刑法规定的“较重情节”,降低了贪污社保基金行为的入刑门槛,加大了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对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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