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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赵某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 问: (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 (1)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而本案中,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对赵某的家庭财产和人身提供保险,不符合重复保险概念中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属性。
    (2)甲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庭财产损失12万元。其后,甲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钱某追偿12万元。乙保险公司向赵某给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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