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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3月7日,深圳广丰公司某处厂房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面临限期拆迁。广丰公司经理章某(该市政协委员)找到游某,商议应对办法。4月2日,游某通过深圳翔龙公司麦某印制了10份标有红色“广州军区A部队”字样的空白公文纸张,并私造了1枚同样标有“广州军区A部队”字样的印章,一并交给章某,游某说就拿部队去唬一下地方执法部门。5月至6月期间,章某通过公司文员屈某印制了10份《关于妥善处理深圳广丰公司有关物业的函》,签署单位为广州军区A部队,盖有该部队公章,主要内容是章某为部队干部,广丰公司厂房物业为部队所有,建议深圳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由该公司员工屈某将10份函件分别寄送给深圳市委、市府和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章某(在公司执行拘留)、游某、麦某、屈某抓获归案,并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广丰公司搜查,但遭到该公司100余名员工的阻拦,搜查无果。侦查期间,游某拒不交代自己身份。屈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辞职回到湖南老家,经办案人员多次催促到案配合调查,屈拒不到案,随后关停手机,造成侦查人员无法继续与其联系。游某拒不交代自己身份,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 游某拒不供认自己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起诉。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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