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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郭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郭某由学校回家,其同学路某骑自行车在后驶来。郭某想和路某开个玩笑,就趁路某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路某自行车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路某的自行车倒地,路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郭某立即赶往就近医院求救,但因路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试问:对被告人郭某应如何处理?
  • (1)对郭某不应作犯罪处理。
    (2)因为,郭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有15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郭某的过失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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