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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情形下东莞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根据东莞社保局去年颁布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十二种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能出示合法合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就医;
    2、未按规定办理社保住院登记或拒不签署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及有关事项告知等资料;
    3、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
    4、冒用他人证件或故意伪造、涂改处方、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5、病情未达住院指征,要求住院;
    6、病情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
    7、自行提出不适合病情需要或不合理合规的诊疗要求;
    8、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9、在医疗机构挂床治疗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10、院期间自行购药,无详细记录的药品;
    12、家属、陪人等非当事人的检查、治疗、用药;
    13、与特定门诊病种、住院疾病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
    14、使用违反国家和省、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项目;
    1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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