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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4月3日,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三中队在县场例行检查时,于该县某村丁某商店内查获苏烟(软金沙)条。从包装、印刷等情况分析,初步判定这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遂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丁未签字;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询问了当事人丁和本村村民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证实,当事人丁某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提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该批卷烟是丁某为本村居民李某代卖,丁某不承认为假冒卷烟,丁某、李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二人均为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A县烟草专卖局于5月25日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5月30日提起诉讼,理由为认定假冒卷烟行为无效。为确保证据更加充分翔实,6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将卷烟送省烟草质量监测站进行鉴定。经鉴定全部为假冒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出具检测报告一份。请根据证据特性法则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
  • (一)勘验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的签字或盖章,本案中勘验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根据“行政有证在先的原则”,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乙县烟草专卖局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未将涉案卷烟送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诉讼期间内对卷烟进行鉴定,不但违反证据收集法定程序、不足以证明涉案卷烟为假冒卷烟,而且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原则,其所提供的鉴定报告无效,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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