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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1年1月,某省牧工商实业公司通过该省进出口公司从新西兰PGG公司购进草籽146000公斤。该公司在所购种子从新西兰启运后,向该省植保植检和全国植保总站(现更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全国植保总站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请分析全国植保总站的处罚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一)该处罚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会同、协议三十日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获得批准后,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三)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权予以相应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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