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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程序的规定有哪四个方面的要求?
  • (1)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
    (2)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
    (3)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务,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应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取一定方式加以巩固。
    (4)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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