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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吗?   
  •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当然不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关于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不是重新“归大堆”。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更好地发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将社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的服务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有效地补充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一位农民兄弟形象地形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的产生源于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民因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而产生的通过市场获得服务的需求。它的发展动力源于参与市场竞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长壮大更要基于其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及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仍然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要强调的是,这种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建立在农民自愿成立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的。依法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什么内容的服务,内部设立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完全取决于农民的意愿和对服务的需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更不是以行政手段拔苗助长。要特别防止以运动的形式去发展所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以行政手段强迫命令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或者强迫农民参加指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立足于对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民主办社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通过有限责任制度、成员账户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退社制度等,对成员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加入合作社,其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仍然记载在其自己的账户中,并作为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如果成员因自身的原因选择退出合作社,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仍然可以退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的市场主体,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这些规定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强制改变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制度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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