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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进行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客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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