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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如以国籍为标准,可分为境外当事人与境内当事人;如以法律地位为标准,境内当事人又可分为对外贸易的管理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对外贸易市场规制主体
    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商务部是我国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同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等部门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部分对外贸易管理工作,但不属于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地方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里,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委员会(厅、局)属于地方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它受同级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国务院商务部的指导。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在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西安、武汉、海口、深圳、福州、郑州等16个城市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派驻的特派员是商务部的代表。
    (二)对外贸易市场被规制主体
    对外贸易市场被规制主体也称作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都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各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但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依法登记成立的外贸企业享受以下权利:
    (1)自主经营权,
    (2)自主使用外汇权,
    (3)外贸代理权,
    (4)配额的申领权,
    (5)平等享受外贸优惠待遇权,
    (6)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
    (7)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的权利;
    同时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1)遵守国家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信守合同;
    (3)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4)依法提交文件资料;
    (5)依法结汇、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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