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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史密斯,男,加拿大国籍,1965年10月1日生,持用×××××号加拿大护照。2008年2月27日晚上,史密斯从某空港口岸乘坐H×176次航班拟出境经香港转机至加拿大,检查员发现其签证签发日期为2007年5月29日,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8日,且未办理延期。经询问了解到,当事人于2007年9月8日入境,以为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180天,未意识到是签证的有效期为180天且需在有效期内出入境。后检查站对其作出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2008年2月28日向该省公安边防总队提起行政复议,该省公安边防总队经查明事实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边防检查站为史密斯提供了翻译人员,但史密斯未用,而是自己请了翻译,在支付翻译费用的问题上,史密斯称自己请的翻译代替了边检站提供的无需史密斯付费的翻译,所以他请翻译的费用应由边检站支付。请分析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 这种要求不合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本案中,边防检查站已为史密斯提供了翻译,但史密斯要求自己聘请翻译,该翻译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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