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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史密斯,男,加拿大国籍,1965年10月1日生,持用×××××号加拿大护照。2008年2月27日晚上,史密斯从某空港口岸乘坐H×176次航班拟出境经香港转机至加拿大,检查员发现其签证签发日期为2007年5月29日,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8日,且未办理延期。经询问了解到,当事人于2007年9月8日入境,以为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180天,未意识到是签证的有效期为180天且需在有效期内出入境。后检查站对其作出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2008年2月28日向该省公安边防总队提起行政复议,该省公安边防总队经查明事实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史密斯称无力缴纳罚款,应如何处理?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本案中,对无力缴纳罚款的史密斯,可以改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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