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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公司合并的方式及程序。
  •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的方式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又称归并,指进行合并的数个公司中的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因被吸收而不复存在。这类合并,存续公司可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一个新公司,这种合并以原有公司的消亡为前提。一般来说,进行合并的公司间若实力悬殊,一方的实力明显强于另一方,则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如果合并双方实力大体相当,为了防止双方利益受损,则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如下。
    第一步,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订公司合并方案。公司合并时,首先应由进行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董事会协商,通过参与合并的决议,并提出合并方案。
    第二步,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董事会必须将通过的合并方案提交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事项作出决议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签订合并协议。进行合并的各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并协议。一般来说,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并双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并且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方法。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4.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或者投资总数,每个出资人的出资占投资总数的比例等。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章程的拟订及其内容。6.不同意公司合并的股东的股份或出资的处理方法。7.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8.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合并协议不能违反《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合并协议无效。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决议合并后,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
    第五步,通知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清偿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即可合并股份或出资并进行财产移交。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代表人报告合并经过,必要时可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应召集创立会,由各公司推举的设立委员会报告合并经过并完成设立行为。
    第六步,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分别进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公司合并从登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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