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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
    (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其次犯罪客体不同。
    (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其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4)玩忽职守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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