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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规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前者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竞争”、“反垄断”、“公平交易”等名称命名的,集中系统规定竞争法律制度的成文法律。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竞争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协调市场竞争活动时所形成的市场竞争规制关系。竞争规制关系,是指国家经济规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竞争规制关系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竞争规制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负有法定职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市场竞争活动的参与者,如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竞争规制关系是一种规制与被规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和非协商性。第三,竞争规制活动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引导有效竞争,保护公平竞争,而不是追求经济规制机关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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