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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可否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在国企改制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费,以此解除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根据桂金管函字„2005‟8号文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间及标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补缴终止时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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