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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 (1)烟丝厂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烟丝厂为法定的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烟丝厂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的消费税,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
    (2)税务机关的处罚是错误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应向东方卷烟厂追缴税款,对烟丝厂应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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