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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某推推搡搡,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市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作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结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说明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申辩与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于案件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没有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而采用简易程序径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惩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其他救济途径。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在适用程序上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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