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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
    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
    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
    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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