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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中,对班车延误费、脱班费的收取有何规定?
  •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脱班费。延误费收取标准:每辆次营运班车每延误5分钟(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收10元;脱班费收起标准:按营运班车起点的全员票价总额为50%收取;旅游班车按该车全员票价总额的80%收取。春运和“五一”、“十一”长假期间(以国家公布的假期为准)的延误费、脱班费按上述标准加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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