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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家和李家因房屋采光问题素有积怨。2006年8月6日,张家三兄弟,张甲(23岁)、张乙(25岁)、张丙(27岁)将李家爷孙俩,李甲(62岁)、李乙(13岁)的头部打出血。派出所受理后予以调解,张家三兄弟承认打人事实,并同意赔偿医药费2万元,但需几天时间凑钱。数日后,李家向张家要钱时,张家兄弟讲:"钱有,就是不给你"。李家又找到民警,民警说:"钱不能经我手,否则还要办扣押,还是你们自己谈,他要是不给你就到法院告他,派出所已经结案了。"李家至今未得到赔偿款,多次到市局信访。民警在处理此案中有哪些错误之处?说明理由。
  • (1).适用调解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此案张家三人结伙殴打李家两人,且被侵害人为60岁以上和14岁以下,不属于情节较轻,不适用调解,应对张家三兄弟予以处罚。
    (2).民警关于赔偿款需扣押的说法错误。赔偿款不属于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不应扣押。
    (3).告知到法院诉讼及已经结案的说法错误。在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民警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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