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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久前,李某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几个朋友都下了车,李某将车开进停车场。在李某倒车的时候,不慎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李某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4万余元。后来,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某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李某对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由于李某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的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就向法院提出起诉。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 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其在李某车上时,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李某赔偿。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因为乘客其实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乘客。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因为,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伤者是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三者险赔偿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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