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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2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幢新开发的大楼无偿赠送给附近的一座小学。该幢大楼由其他单位施工,账面成本66万元(成本利润率规定为10%)。公司会计对税法有所了解,知道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要征收营业税,于是在次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了该笔业务营业税3.3万元(66×5%)。 你认为会计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会计的做法不正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该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还规定,对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本细则第5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劳务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由于没有同类价格核定,因此该公司应按核定营业额的公式计算申报纳税:即:66×(1+10%)÷(1-5%)×5%=3.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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