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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生物多样性公约》采用什么样的履约机制?
  • 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
    《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每个缔约方编制自己国家或组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战略、计划和纲领,并要求体现公约的要求。公约还要求缔约方将公约的目标纳入国内或组织内各部门的规划、纲领和政策中去。实际上,国家战略已经成为每一缔约方履行公约义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战略和行动计划还应包括国家对实现公约三大目标方面的建议。为了增加有效性,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或行动计划应在“目标、行动和相关利益方的识别、时间安排、监督和实施手段”等问题上做出明确的阐述。同时明确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如能力、资金、技术、法律、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约因素。虽然大部分缔约方都制定了各自的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却只有很少能够做到把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并纳入到部门的政策和纲领中去。
    国家报告
    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要求,缔约方有义务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交关于公约实施进展情况的国家报告。缔约方通常每隔几年就要提交一次报告。国家报告是一个用来评估本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实施情况的重要工具,也是各国政府汇报其成果的绝好机会。报告同时为缔约方提供了一个机会去检验他们自己政府是否将《生物多样性公约》付诸行动。国家报告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网站上发布。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GEF)
    《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履行公约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此,公约和GEF建立了密切的联系。GEF成立于1991年,是一个旨在通过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等国际公约的实施,支持全球环境保护和促进环境友好型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试验性机制。GEF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9条下临时资金管理的一个部分,在1996年在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为公约所采纳,GEF从此成为直接对《生物多样性公约》负责的唯一的多边机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与GEF理事会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双方关系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者的关系反映在5个方面:提供指南、GEF的报告、监测与评估、资金需求的确定、秘书处间的协作。
    过去,生物多样性项目占GEF投资比例最大,GEF运行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项目占了GEF所有项目的近50%。在资金使用的政策、战略、优先项目及标准方面,GEF接受《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的指导。目前,GEF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业务规划(OP)包括:
    OP1:干旱和半干旱生态系统;
    OP2:海岸、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
    OP3:森林生态系统;
    OP4:山地生态系统;
    OP13: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对农业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CHM)
    信息交换所一词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借用的金融术语,用来专指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流与信息服务的机制。信息交换所机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八条(技术和科学合作)第三款(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次会议上确定如何设立信息交换所机制以促进科技合作)明确要求建立的。其目的是通过有效的生物多样性相关信息、技术和成功经验的交流与传播,促进科技合作,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进程。历次缔约方大会都将其作为议题,并产生了相关的决议。到2015年4月为止,《生物多样性公约》的194个成员中,已有161个缔约方确定了信息交换所机制的国家联络点,157个建立了信息交换所机制邮箱,92个建立了信息交换所机制网站。信息交换所机制的主要任务包括:
    1)促进国家间的科技合作;
    2)建立关于交换和总结生物多样性信息的全球机制;
    3)建立必要的人员和技术网络。
    该机制的主要特征是
    1)缔约方视自身能力和情况而定;
    2)受需求驱动;
    3)提供信息获取的渠道;
    4)能够支持决策;
    5)在掌握专门知识和信息方面没有既得利益;
    6)使所有成员互惠。
    2010年,在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的第15号决议中,又提出了2011-2020年间的三个中心目标,作为CHM的新任务,即提供有效的全球信息服务,推动生物多样性2011-2020战略计划的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实施,以及缔约方有效地加强本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的网络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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