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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 (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 (1)该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甲的投保行为经其母书面同意,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丧失受益权。本案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故不享有受益权。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两年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甲母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满两年自杀,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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