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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11年8月9日上午,钱某到A县公安机关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500元”。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县其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2岁)抓获,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钱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2009年10月份,其与赵某、孙某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B县王某家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王妻在家睡觉并被惊醒,其便让赵某、孙某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王妻存折密码,因见王妻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王妻。8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到B县赵某姐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公安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耿、刘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耿、刘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8月15日才对赵某、孙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并查明赵某刚满15周岁,孙某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和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由其姐姐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孙某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张、赵、孙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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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a、在本案中,张某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
b、张、赵、孙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其中张、孙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因赵某不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孙两人在主观上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经过预谋,并事前观察过作案地点;在客观方面张、孙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犯罪主体上亦符合二人以上的要求,因此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在本案中,张在犯罪过程中,突起歹念,强奸王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奸淫的目的。在本案中,张的行为具备上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赵、孙则没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构成抢夺罪、共同盗窃罪,也构成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孙只构成共同盗窃罪。孙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
a、本案中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主要犯罪行为即强奸犯罪行为发生在B县,A县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移送B县公安机关管辖。
b、对孙某继续盘问不当,孙某未经当场盘问、检查,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
c、对赵某、孙某讯问不及时,办案民警未在刑拘后24小时内对该二人进行第一次讯问。
d、办案单位发现赵某不满16周岁,其不构成犯罪,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当,即不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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