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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 同意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宣布变更受益人􀭆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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