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除没收走私物品的决定予以维持外,将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陈某仍然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 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在于:①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②《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③《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④因为《行诉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