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本案中,物流 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 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王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有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转委托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物流公司)的同意,或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而且有义务选择适格的转委托人,本案中,王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且选择的转委托人业务不熟,结果导致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代理人和转委托人都有义务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