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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6月,位于北京甲区的飞达商店与位于珠海乙区的恒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给飞达商店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交货地是北京C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因恒昌公司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发生纠纷。飞达商店决定起诉。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 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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