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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B、C、D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下列内容: (1)A以劳务出资;B、C以现金出资;D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A全权负责,B、C、D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简要说明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
  • ①合伙协议中D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②合伙协议中关于B、C、D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帐簿和其他有关文件;有权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A全权负责,B、C、D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③合伙协议中关于B、C、D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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