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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税制有哪些变化?
  • 自从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在基本框架方面没有大的变动。但是,进入199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要求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应对,进而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1950年至1983年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税收制度,1983年至1994年实行的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税收制度,那么到了2003年,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市场化发展时期,为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而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则有了新的动因。新一轮税制改革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2003年,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的战略举措。《决定》确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般的看法认为,这标志着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始。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彻底告别了存在2600多年的农业税历史。
    2005年12月14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进一步将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
    2006年4月1日起,对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中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降低了小排量汽车的税收负担;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表明了政府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决心。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税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这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2007年1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套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统一。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样,通过对原暂行条例的修订,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消费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为了能够同增值税条例有效衔接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原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也做出了相应修订。
    除了上述重大改革措施外,近年来中国还相继出台了多项其他改革措施。这些举措主要包括改革出口退税机制,较大幅度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抑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加强了税收政策对土地利用的调节;改革车船使用税制度,统一和规范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使用税制度;颁布并实施烟叶税条例,实现了对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替代。这些改革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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