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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表兄妹想结婚,不要孩子,登记部门不允许,男子认为侵犯其人身自由
  • (1)男方认为侵犯其人身自由理由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认为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两人的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近亲不能结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优生,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不会生下孩子,勉强符合条件。
    (2)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男方与女方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据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我认为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采取认真实施,捍卫法律的威严,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做出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婚姻法也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进行合理化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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