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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年逾七旬的甲因向两个儿子乙、丙索要赡养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生活相当困难,并且身患重疾急需医治,遂裁定乙、丙两人先分别给付甲生活费和医疗费5000元。该裁定作出后,乙表示不同意,人民法院告知乙此裁定乃终局裁定,不得上诉,只能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处乙、丙每人每月各负担甲生活费1000元。丙以自己下岗为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为保障甲的生活不受影响,在案件审结前裁定乙、丙两人分别先给付800元。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 (1)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均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是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先予执行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2)人民法院告知乙只能执行,而未告知乙不服先予执行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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