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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 (1)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不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地税局要求“签字”不妥,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也不对;(2)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一般不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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