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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地下2层,筏板基础,地上25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签订了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节能检查发现部分材料、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分析原因发现,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事件二:设计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设备。 事件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事件四:-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认可。 事件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针对事件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有哪些?
  •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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