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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对照,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法律名称《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因补充、调整内容较多,共分五章,二十二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通过立法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增加了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内容,依法做好有关号码编制、管理和推广使用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中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换发具备“机器阅读”和计算机网络核查功能的第二代身份证的意见,增加了居民身份证机具备机读功能的内容;
    (四)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原则同意在军人中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建议发给居民身份证”的意见,以及考虑到通过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以更加适应我国人口流动变化的情况,实现对人口的证件化、信息化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将发证范围扩大至军队、武警部队人员等,对16周岁以下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证件;
    (五)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证件使用范围和查验的规定,增加了证件“使用和查验”(第三章)的规定,在具体使用中,区分公民应当出示和有权(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的两种情形,对事务承办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也提出相应要求;
    (六)为确保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调整补充了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罚条款;
    (七)为方便群众凭证办理应急事务,增加了公民在申办证件期间急需用证又尚未领到证件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的规定(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八)增加了有关办证期限和证件工本费的规定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文字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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