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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法院应怎样判决?
  • 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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