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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股份公司2002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万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6.6万元。该企业执行计税工资的标准为800元/人/月。2003年1月,税务代理人员接受委托为其代理纳税审查,经查阅2002年度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2002年度,年初职工人数85人,年终职工人数115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万元; 2.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取得周转金20万元,年利率11%,本年列支利息2.2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6%; 3.全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万元; 4.全年提取职工福利费16.8万元,工会经费2.4万元,教育经费1.8万元; 5.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1台,价款0.6万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 简述其中存在的问题。
  • 存在问题:
    (1)工资及三项费用超标准。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了计税工资标准,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平均职工人数=(85+115)÷2=100(人)
    计税工资总额=100×800×12=960000(元)
    工资超标准列支=1200000-960000=240000(元)
    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168000-960000×14%=168000-134400=33600(元)
    工会经费超标准列支=24000-960000×2%=24000-19200=4800(元)
    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列支=18000-960000×1.5%=18000-14400=3600(元)
    (2)多列支利息支出。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多列支利息额:200000×(11%-6%)=10000(元)
    (3)多列支出业务招待费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扣除限额=(60000000-15000000)×3‰+15000000×5‰=105000+75000=180000(元)
    超限额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180000=70000(元)
    (4)厂部办公室购买的空调器属资本性支出,应转作固定资产处理。新购买的空调器从7月份起可以提取折旧。
    应补提折旧=6000÷6年×6÷12=500(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500=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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