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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法的创制必须根据客观实际,必须依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其次,法的创制必须把现实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最后,法的创制还必须处理好立足于我们实际与借鉴,吸收外国法制的有益经验和法学理论的关系。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的创制必须坚持原则性,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各项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在法的创制中,在原则的指导下,必须有贯彻原则的灵活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的变通和补充。
    (3)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4)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
    (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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