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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评分?
  • 按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户口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及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8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厦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厦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厦时间认定:
    1、落户时间起算时间;
    2、原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直接落户的,在厦时间自毕业时算起;
    3、原户籍在本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回的,其本人在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厦的,子女户口在厦时间按出生时间算起;
    4、厦服役的现役军人其配偶申购的,军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家属系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家属随军入厦的时间计算;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在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在厦时间起算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加10分。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五)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六)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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